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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志成司马迁,没想到倾注心血书成的“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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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文字致祸,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上至百官群臣、文人墨客,下至市井小民、寻常百姓,他们的文章著作、一言一字,都牢牢牵动着封建统治者的敏感神经。尤其
因文字致祸,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上至百官群臣、文人墨客,下至市井小民、寻常百姓,他们的文章著作、一言一字,都牢牢牵动着封建统治者的敏感神经。尤其是在改朝换代、风云变幻之际,统治者们似乎更热衷于这种虚张声势、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希望借此来树立新朝权威。作为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清王朝也深谙文字狱之道,其变本加厉的程度,足以令更加熟知汉字的汉族王朝汗颜。
庄氏史狱,是清代文字狱中极富代表性的一例。庄廷鑨,字子相,一作子襄,湖州南浔人,家境富庶,十九岁时中拔萃选,后目盲,因司马迁有“左丘失明,厥有国语”之说,遂以此为砥砺,欲成一家之言。于是,花重金购得已故明朝首辅朱国桢所著《明史概》手稿,召集名士日夜编辑,并取同乡先贤茅瑞徵的《五芝纪事》及《明末启祯遗事》加以补充,成书《明史辑略》,以此比肩《史记》。
但书既成后,庄廷鑨却死了,其父庄允城于是大悲,决意刻印其书。顺治十七年(1660)冬,《明史辑略》刊成,并在江浙一带的市面上流行,庄家人颇引以为豪,庄允城以之为“不世之业”,“矜夸其事”。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这部凝结了儿子庄廷鑨毕生志向的心血之作在不久之后就成为众矢之的,竟引发一场血染江南的惨剧。
胆小怕事者自保——案发
顺治十八年七月,查继佐、陆圻、范骧在《明史辑略》问世后不久即得知自己被列名于书中,这无疑引起了他们的极大恐慌。对于这样一部“抵触本朝”的“秽史”,他们保持了高度的警惕,认为“若不早图,祸将作矣。”于是,便于顺治十八年春联名上书于浙江学道胡尚衡,指出庄史“倘或犯于所忌,间有非所宣言”,并声明书中署名皆为庄氏自行刻印,他们既未参与,也毫不知情。庄氏史狱就此拉开了序幕。此举的目的,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他日门户之忧,当与共之,勿谓此日不言,故警。”毋庸置疑,查、陆、范三人表现出了一种极强的预见性,他们的行为,与其称之为检举,倒不如说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自保,既无图财害命之心,亦无邀功行赏之意,而由此引发的轩然大波也实非他们的初衷。胡尚衡也无意将事态扩大。接到查、陆、范三人的状疏之后,他仅仅是令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进行调查,并未及时报于上级。
谁知这赵君宋则颇为精明能干,将这看成是千载难逢的敛财之机,遂购得《明史辑略》,令廪生俞世祯勘查,并从中摘取出数十条不敬之语。然而,这些并不足以令庄家人惊慌失措,庄允城上下打点,有条不紊地化解了这次危机。首先,请握有赵君宋把柄的嘉杭湖道张武烈出面,使赵君宋不敢讹诈生事。其次,修改《明史辑略》中的忌讳之词,再次印行,并依仗通政司官员王元祚的势力,将改刊后的《明史辑略》呈至礼部、都察院、通政司三衙门审查。最后,贿赂湖州推官李焕,使其作出“既经部院检察,便非秘书,事可消弭矣”的承诺。至此,案件暂时告一段落。可以说,庄允城成熟冷静的“危机公关”使庄家在第一阶段的较量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从而得以将案件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加之三衙门的“通行证”,庄允城一时高枕无忧。然而,好景不长,吴之荣的介入,使案情急转直下。
小人索贿不得,愤极发难——案件升级
吴之荣是庄氏史狱的核心人物。他于顺治八年出任归安知县,与顺治十年到任的浙江粮道李廷枢矛盾颇深,以致相互控告,俱被革职下狱。二人本就是贪赃枉法之徒,狱中重逢后,便化敌为友,成为一丘之貉。顺治十七年(1660),两人同时遇赦出狱。为赔偿赃款,吴之荣千方百计地搜刮财富,“至湖州择人而噬,富民大家卧不贴席,日日捏人拷诈,多者数千,少亦累百,在湖三年,所作之赃约数十万。”
庄允城、朱佑明既为当地富户,自然也摆脱不掉相同的命运,对吴之荣而言,《明史辑略》恰好为他提供了一条捷径。先是李廷枢听到风声,认为奇货可居,便设法购得《明史辑略》初本,呈于湖州知府陈永命,企图以此书相勒索,与陈共享庄氏贿赂。不想庄允城托库吏周国泰“行千金寿知府陈某,而亦输君宋四百余”,陈永命决定不予追究,并将书板劈毁,置于府库。李廷枢无功而返,便将《明史辑略》交予吴之荣。自此,吴之荣粉墨登场,在他的推波助澜下,庄氏史狱逐步升级。可惜的是,庄允城从一开始就主观地把吴之荣看作是难成气候的无赖之徒,又自以为有部院撑腰,便有恃无恐,对吴之荣置之不理。吴之荣敲诈庄氏不得,愤极发难,于顺治十八年七月禀于镇浙将军柯魁,“谋以告讦为功,借此作起复地。”畏于柯魁的“营势赫焰”,庄允城不敢怠慢,便在诸生徐典的引荐下,馈松江提督梁化风干金,托其致书于柯魁,柯魁即以“我系武职衙门,不便于闻”为由拒绝受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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